消委会指发展商于部分住宅项目持大量业权 业主难拥决议权

消委会进行为期2年的物业管理研究,指部分住宅发展项目的发展商仍持有大量业权,包括未售出单位的业权,从而对重大的物业管理事务,拥有决定权,例如成立业主立案法团、解雇物管公司等。
消委会抽样检视的249个物业项目,就有5个项目的住宅业主业权份数,占整体住宅单位不足一半,意味即使集合全体住宅业主,也无足够票数通过决议。消委会亦发现,部分发展商会在项目的公契,已经订明首任物管公司,而这些公司普遍与发展商有关连,引起利益冲突的忧虑。

另外,业权划分的基础亦未有在公开资料披露,业主要查册才能了解。消委会建议发展商在售楼书交代资讯,如发展商或任何业主的业权份数超过3成,应该申报利益,并避免过度参与物业管理决策。
消委会总干事黄凤嫺指,若发展商预期自身或项目商用业主业权分数较大,可将商住业权分拆成两张契约处理,认为可令业权分配得更加公平,管理费计算亦可更仔细。
消委会又指,公契一经注册,如要修改就要先取得所有业主一致同意,但部分条款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已不再符合业主利益,要取得业主一致同意是极其困难,建议当局将门槛降至75%。
消委会亦指,虽然法例指明要设立特别基金,以备未来进行大型维修,但不少楼宇都未设立基金,即使已有基金,金额亦未必足够支付工程开支。消委会建议仿傚外国做法,由发展商支付种子基金,加上相当于两个月管理费的业主供款,然后由业主每月恒常供款。
研究又检视了物业管理费的水平,过千名受访业主,每月支付200至3700元管理费,平均每月支付1108元,或每呎2.7元,平均占家庭每月收入7.4%。不过,有97%受访业主表明不会考虑加入业主组织,建议提高业主组织成员的津贴额,并推出嘉许计划,表扬业主组织成员推广良好物业管理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