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集结原审罪成上诉获脱罪 律政司不服上诉至终院裁定恢复原审判刑

一名案发时16岁的男生,被指2019年参与抗议《禁蒙面法》,期间以电筒照射警员,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判入劳教中心。男生其后在高院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早上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原审裁判官对被告作出的定罪裁决及刑罚,被告需在劳教中心服刑。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在判词指,被告用电筒照射警员时,正有大批群众在现场聚集,而参与非法集结的人作出受禁行为的对象,全部都指向警员,认为拒绝听从警方警告并继续逗留在现场的人士,都是正在集结。
法官指,上诉庭错误采用过于狭隘的处理方式,是偏袒被告,认为就算被告与其他参与非法集结的人有不同意图,都并非必要元素,裁定被告用电筒照射警员行为,已经构成“参与”的行为及意图。
被告麦永华被控在2019年10月7日,在黄大仙连同其他人非法集结。律政司指,被告从其他人手上接过电筒,反映是集结一同行事,不同意高院上诉庭指,被告可能出于贪玩而使用电筒的讲法,获批准上诉至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