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栋国指23条立法倘落实延长羁留 应交法官决定

政府在《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中表明,会检视对涉及国安案件人士羁留48小时的时限能否延长。立法会议员黎栋国认为,如果当局决定落实延长羁留时限,应该交由司法机关负责批核,包括听取被扣留人士法律代表的意见,而非由官员决定。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李浩然表示,同意需要有空间让执法机构延长羁留,因为危害国家安全是特殊的犯罪行为,很多国家亦有类似延长羁留的做法。他指,最重要是建立一套机制,当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延长羁留时,要按程序申请,亦要设立上诉或推翻决定的机制,达致法律公义。
至于在“窃取国家秘密”的罪行上,黎栋国表示,理解市民担心触犯法例,但指普通市民接触到国家秘密的机会小。他指,条文写明只有明知相关资料载有国家秘密才是违法,如果不知道就不构成违法。
被问到传媒能否以公众利益为由免责,黎栋国在电台节目表示,国家秘密往往都涉及重大公众利益,需要平衡考虑,又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已经表明会再作研究,形容回应相当清晰。至于公众利益是否很难大于国家安全,黎栋国强调,现阶段需要聆听及收集意见,再从中取得合适平衡。黎栋国又提到,政府回应坊间意见的速度很快,反映政府内有人专门留意媒体报导。

李浩然表示,公众利益理应被视为豁免理由,形容是很多普通法国家通行的做法,认为当局需要定义何谓公众利益及重大公众利益,并研究豁免的标准,小心平衡公众利益及国家安全。
李浩然指出,很多普通法国家把豁免的门槛订得很高,其中英国是门槛最高的国家之一。他指英国相关法例条文订明,没有任何危害国安的行为会属于公众利益,公众利益与国家安全是一致的整体,很难会有一件事是损害国家安全但符合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