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报告 建议收紧性罪行定义

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提出多项建议,包括摒弃“强奸”一词,建议改为未经同意进行的性侵犯罪行,并且订立性露体罪和建议新订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报告书将提交给政府考虑实施。
法律改革委员会小组成员张达明表示,现时香港无刑事法例针对有关诱识儿童的罪行,形容新建议罪行是防范于未然,让警方一开始便有机会介入,并容许执法人员假扮未成年人以便搜证。他又说,建议罪行的控方举证责任重,需要双方至少有两次交往,亦需要证明被告知道受害人未满16岁,并有目的想进行法律不容许的性行为。
另外,报告建议订立性露体罪。张达明说根据外国经验及研究,有人以性目的、故意向别人展示身体,以此得到性满足,并可能引来正式的性侵犯,所以建议针对有关行为订立罪行,并将在私人地方展示身体包括在内。
此外,报告书亦提出多项建议,包括提出摒弃“强奸”一词,并建议一项未经同意进行的性侵犯罪行。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表示,摒弃“强奸”一词是因为在咨询期间,很多妇女权益组织提出“强奸”造成标签,担心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甚至阻碍他们报案,小组接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