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案林卓廷暴動罪成 判囚3年1個月

2019年721元朗襲擊事件,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下午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林卓廷判監3年1個月,其中3個月與他在民主派初選案中,被判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刑期同期執行。同案另外6名被告,則判囚2年1個月至2年7個月不等。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提及,林卓廷呈交5封包括由他本人、父親及廉署前上司撰寫的求情信,指求情信文筆順暢、悲情壯志,但亦反映他並沒任何悔意,認為他應撫心自問,當日深夜入元朗,是否真的為了調解雙方。法官指,2019年是「大動亂」的時候,而721亦是「多事之秋」,日間有遊行,夜間元朗就有人集結,認為林卓廷當晚的言行反映他的確實意圖。
法官表示,林卓廷的角色明顯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他沒出手做暴力行為,但作為時任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親身到元朗站會產生不同效應,令對峙局面惡化,要為與閘內其他人士的「伙同效應」負上刑責。
法官又認為,林卓廷當晚在社交媒體發出的3則帖文造成「磁石效應」,反問他在未詳細了解元朗站發生甚麼事之前,為何要急於做直播,又是否真的為了履行公職。法官指,事發當晚,有人在林卓廷附近射水,以及罵白衣人是黑社會,但林卓廷並沒勸阻,反問何來有意圖化解雙方之間的衝突。法官以判刑3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林卓廷同意案情,以及審訊延後,決定扣減5個月刑期,即判監3年1個月。
法官在庭上指,本案的難處在於2019年有多宗暴力案件,不能輕判,亦不能胡亂重判。他又指,有人將721事件定性,認為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是被事件的「下集」掩蓋,指本案審理的是涉及非白衣人的暴動案,而案發時元朗站閘內有過百人,包括部分未有被捕的人士,無論他們是聲援抑或積極參與,都是有份參與暴動。
法官今早在庭上讀出一封求情信,撰寫人指自己是香港市民,又指林卓廷在30年來盡心盡力為市民謀取福利,認為事件是白衣人無差別攻擊回家的市民,而林卓廷當日到場,是為了保護乘搭西鐵返回元朗的市民,希望法官「明察秋毫」。信中亦指,林卓廷提及自己失去太多自由,但仍擁有無法剝奪的自由,顯示他面對苦難的態度,希望法庭判處較低刑期,避免旁聽人士及香港市民認為有「指鹿為馬」之嫌。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師早前求情時指,林卓廷並沒預先策劃暴動,在事件中亦非主動角色,事發當日到場,只為收集證據,向警方舉報,期間有盡力保護市民及化解衝突,事後亦曾獲警方感謝,要求判刑少於3年半。但法官質疑,林卓廷時任立法會議員,具社會地位,案發時沒呼籲他人離開,加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