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案林卓廷暴动罪成 判囚3年1个月

2019年721元朗袭击事件,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与另外6人,早前被裁定暴动罪成,下午在区域法院判刑。其中林卓廷判监3年1个月,其中3个月与他在民主派初选案中,被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的刑期同期执行。同案另外6名被告,则判囚2年1个月至2年7个月不等。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提及,林卓廷呈交5封包括由他本人、父亲及廉署前上司撰写的求情信,指求情信文笔顺畅、悲情壮志,但亦反映他并没任何悔意,认为他应抚心自问,当日深夜入元朗,是否真的为了调解双方。法官指,2019年是“大动乱”的时候,而721亦是“多事之秋”,日间有游行,夜间元朗就有人集结,认为林卓廷当晚的言行反映他的确实意图。
法官表示,林卓廷的角色明显有别于其他被告,虽然他没出手做暴力行为,但作为时任立法会议员及政治人物,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亲身到元朗站会产生不同效应,令对峙局面恶化,要为与闸内其他人士的“伙同效应”负上刑责。
法官又认为,林卓廷当晚在社交媒体发出的3则帖文造成“磁石效应”,反问他在未详细了解元朗站发生什么事之前,为何要急于做直播,又是否真的为了履行公职。法官指,事发当晚,有人在林卓廷附近射水,以及骂白衣人是黑社会,但林卓廷并没劝阻,反问何来有意图化解双方之间的冲突。法官以判刑3年半作为量刑起点,考虑到林卓廷同意案情,以及审讯延后,决定扣减5个月刑期,即判监3年1个月。
法官在庭上指,本案的难处在于2019年有多宗暴力案件,不能轻判,亦不能胡乱重判。他又指,有人将721事件定性,认为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是被事件的“下集”掩盖,指本案审理的是涉及非白衣人的暴动案,而案发时元朗站闸内有过百人,包括部分未有被捕的人士,无论他们是声援抑或积极参与,都是有份参与暴动。
法官今早在庭上读出一封求情信,撰写人指自己是香港市民,又指林卓廷在30年来尽心尽力为市民谋取福利,认为事件是白衣人无差别攻击回家的市民,而林卓廷当日到场,是为了保护乘搭西铁返回元朗的市民,希望法官“明察秋毫”。信中亦指,林卓廷提及自己失去太多自由,但仍拥有无法剥夺的自由,显示他面对苦难的态度,希望法庭判处较低刑期,避免旁听人士及香港市民认为有“指鹿为马”之嫌。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师早前求情时指,林卓廷并没预先策划暴动,在事件中亦非主动角色,事发当日到场,只为收集证据,向警方举报,期间有尽力保护市民及化解冲突,事后亦曾获警方感谢,要求判刑少于3年半。但法官质疑,林卓廷时任立法会议员,具社会地位,案发时没呼吁他人离开,加重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