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官斥有備而來 同案3被告各囚2年5個月

48歲社工陳虹秀涉及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初審脫罪,案件經上訴重審後,她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在區域法院判監3年9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上午宣讀判詞,指涉案暴動人數最少有500人,他們大部分身穿黑衣、戴上面罩,明顯是知道行為違法,試圖隱藏身分,逃避法律責任。法官指,參與暴動的人士帶同裝備,其中陳虹秀有咪高峰及擴音器等,曾叫喊警方停止行動,顯示她有備而來,即使並非有精密及周詳計劃,亦必然有一定組織性。
法官表示,雖然沒證據證明陳虹秀使用暴力,但她身處現場,為參與者撐腰,鼓勵暴動,參與程度並非最低,最少比只身穿同色衣服的參與者高;又指不能只考慮被告個別行為,而要審視整個暴動群體的行為。
法官表明,案件情節嚴重,包括有人嚴重縱火和投擲汽油彈,大量公共設施遭破壞,對公共開支造成相當負擔,強調判刑要有阻嚇力,反映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以判監5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發至今5年,陳虹秀由原本脫罪到重審罪成,面對精神壓力,構成減刑因素,獲扣減10個月刑期。不過法官重申,案件延誤原因,非控方不合理所致。
另外,法官考慮到陳虹秀多年來擔任社工,及做義工貢獻社會,註冊社工資格有機會被註銷,以及在審訊期間,沒有過多挑戰控方證據,再扣減5個月刑期,最終判刑3年9個月。 至於同案另外3名被告,法官指,他們戴上暴動裝備,有人自製盾牌等,認為3人並非單純身處現場,而是直接參與暴動;而3人於重審階後認罪,仍可獲扣減30%刑期,加上年輕等減刑因素,最終被即時監禁2年5個月。
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案,有8人受審後脫罪,當中4人已離港。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包括陳虹秀等4人的無罪裁決,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另外3人承認暴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