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就《维护国安条例》订立附属法 列国安公署为禁地政府各部门需支持和配合

政府提出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立附属法例,就涉及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以及宣布公署的履职场所为禁地作出建议。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条例,根据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文件,订立附属法例目的是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关乎国安公署职责的条文,履行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
保安局联同律政司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指出,特区政府须履行宪制责任进行本地立法,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公署职责的条文,订明具体细节。订立附属法例能够更好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国家安全。

特区政府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3项特别情况下报请中央批准,公署可对危害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当局认为必须未雨绸缪,在本地法律层面建立机制,令公署可在有需要时有效履行《国安法》第55条的职责。当局建议在附例中订明,在有关情况下,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政府建议,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签发的法律文书,即属犯罪。而为了防止被公署调查的证人,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及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怀疑公署正在办案,没有合理辩解或合法权限下,披露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特区政府建议在附例中订明罪行。
特区政府又提出,在附例中加入条文,明确公署人员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并为蓄意抗拒或妨碍公署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或伪造公署法律文书、证件等行为订明罪行。
为使国安委统筹、协调香港特区各有关机构和组织落实公署“监督指导”的角色更明确,当局建议在附例中加入条文,描述国安委及其秘书处在落实公署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意见方面的角色。
另外,附例亦订明,公署的履职场所应当受到适当保护,防范未经授权而接近或进入场所的行为,以减低国安风险,特别是与间谍行为相关的风险。当局建议行政长官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宣布将公署的履职场所划为禁地,而禁地范围不涉私人民居,也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影响。
当局说,订立附属只是在本地法律层面就相关规定订明具体细节,以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关乎公署职责的条文,并不会赋予公署新的权力,亦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特区政府会确保解说工作到位,让公众明白附例对维护国安的重要性。
特区政府表示,有责任尽早完成相关附例的立法程序,并会尽快就两项附属法例刊宪,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建议两项附例在刊宪当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