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续审议同性伴侣框架 曾国衞重申不等同承认同性婚姻

立法会一个委员会审议《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条文。议员陈勇和林琳认为“同性伴侣关系”与“同性伴侣婚姻”,在字眼上太接近,容易造成混淆,关注有无其他字眼演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表示,今次立法是必须的,让同性伴侣获得法律保障,但不等同承认所谓同性婚姻,未来会进一步做好解说。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秘书长施金奖指出,相关字眼是参考和跟随终审法院有关岑子杰案裁决。成立替代框架是让海外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本港法律承认,但与香港长久以来实行的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制度不同。裁决亦清楚指出,根据基本法和人权法案,市民享有的宪法婚姻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同性婚姻是排除在外。
议员苏长荣关注如果同性伴侣已经闹翻,其中一方不肯配合撤销登记,相关登记状态会否继续存在。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首席顾问王华宜回应说,当关系告终后,条例容许双方或单方面申请撤销,强调有责任在6个月内通知登记官,否则可能有刑事责任。
议员周浩鼎表示,同性伴侣万一分手须处理很多争拗,认为登记制度将引入无穷无尽的法律争拗,要照顾同性伴侣权益,应该实施个别行政措施。

施金奖回应议员梁毓伟提问时表示,局方辖下将设立登记官办事处,登记官作为主管人员,需要富有经验和管理能力,考虑由首长级公务员出任,妥善履行职责。议员苏长荣关注登记处的数量,施金奖表示,条例草案通过后将尽速筹备成立登记处,但未充分掌握潜在登记人数,随着登记处运作持续,将视乎社会需要考虑设立更多登记处。
议员叶刘淑仪说,高兴听到登记处设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之下,因为有人担心登记制度等同婚姻制度,因此不可能设于入境处辖下,以在形式和安排上作出区别。她又相信个案不会太多,应该节省开支,毋须首长级官员担任登记官。
曾国衞表示,登记处的设置曾经考虑不同安排,包括在经验比较丰富的入境处设立登记处,但考虑到婚姻观感问题,因此决定在局方下设立。至于人员设置上,会以审慎理财原则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