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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就5類依賴電腦行為定為罪行

法改會發表《依賴電腦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報告書提出,就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行為定為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並提出16頂建議。

法改會在2022年就《依賴電腦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發表諮詢文件,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65份意見書。其中就「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罪,報告指出,由於電腦網絡空間的設計,在部分廣泛接受情況下,用戶已默示擁有取覽程式的授權,但有部分情況,涉及因設計原意或實際需要,需自動連接,發生取覽程式或數據,因此將有人知悉有關取覽未獲授權定為取覽罪的先決條件,是公允做法。

報告最終建議,在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簡易程序罪行,以合理辯解可作法定免責辯護。而免責辯護,須符合被告人是認可的網絡安全從業員,及必須為真正網絡安全行事等條件。

針對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報告指,有回應者建議,任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視為加重罪行,報告認為,《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範圍相當寬闊,足以包括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行為;而《基本法》23條落實後,認為政府有條件評估現存國安罪行是否足夠,在考慮法改會建議後研究是否有可完善之處。

至於罰則方面,報告指,回應者都支持引入一套較現有電腦罪行重的罰則,最終建議就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罪、及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罪,最高刑罰可判14年監禁,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罪,如屬加重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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