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案12被告上訴全部被駁回 律政司就劉偉聰定罪上訴亦同被駁回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顛覆案12被告上訴全部被駁回 律政司就劉偉聰定罪上訴亦同被駁回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其中12名罪成被告早前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全部所有上訴。

上訴庭認為,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最終導致行政長官辭職的謀劃,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思、倡導及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目的是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屬於《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連串行為是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來實行,造成《國安法》第22(3)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屬於當中所指的被禁行為。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該謀劃及參與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串謀罪便罪名成立。

律政司則就劉偉聰被裁定無罪提出上訴。

針對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做法正確,而將申請人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

法庭亦裁定,原審法庭有權不因林卓廷及梁國雄過往的公職而減刑,因為何任可能的扣減,已被其過往的犯罪行為抵銷。至於何啟明及陳志全,基於案件罪責嚴重,因服務社會而獲減刑2至3個月已屬上限。

就黃子悅及鄒家成的刑期安排,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下令刑期與正服刑的暴動案刑期分期執行,做法無可批評。兩項控罪均極為嚴重,而串謀控罪的嚴重性更屬前所未見,分期執行是合理決定。另外,因應吳政亨及鄒家成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原審法庭有理據提高量刑基準。原審法庭以鄒家成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加刑12個月,沒有原則上犯錯和沒有明顯過重。

至於律政司對劉偉聰的上訴,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未能令法庭信納原審法庭的裁定有悖常理,原審法庭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偉聰的案情有合理疑點,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但實際沒有顛覆意圖。

12名被告原審被判囚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包括就定罪及刑期同時上訴的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何啟明、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及余慧明,以及就定罪上訴的何桂藍和就刑期上訴的黃子悅。律政司則就劉偉聰被裁定無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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