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修订刊宪
政府刊宪,公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修订实施细则,即日生效。内容包括关于电子设备的补充条文,列明警务人员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码或解密方法,如未遵从有关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及监禁1年。
另外,未有遵从裁判官发出通知书、因怀疑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而交出旅行证件,或未获批准下离开香港,或获发还旅行证件或批准离开香港,却没有遵从当中施加的条件,修订会列明罚则。
《实施细则》授权警方,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就发布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会导致相关罪行发生的电子讯息,采取禁制行动。新修订订明,警务处处长可以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为施行禁制行动而指明某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子讯息,要求发布者,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在指明期限前,将该讯息移除,或对其作出禁制行动。
《修订细则》亦赋权海关人员,如在指明地方执行职能时,可检取合理地怀疑属具煽动意图的物品,海关关长亦可向裁判官申请充公。
发言人表示,香港在过去多年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执行《实施细则》中,汲取了实践和执行经验,制定《修订细则》,加以完善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以及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安排,强化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
发言人又说,在目前地缘政治形势复杂多变下,香港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政府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制订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
发言人强调,制定《修订细则》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会在明天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介绍修订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