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按部門問題嚴重性設兩級調查機制
公務員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介紹「部門首長責任制」、調查機制運作模式等。目標在6月將《調查規例》提交予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將於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政府建議,「責任制」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並賦予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新的調查職能,讓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可進行第二級調查工作。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去年施政報告宣布,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公務員事務局建議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透過立法擴大現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職能,讓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可進行「責任制」下,情況較嚴重的第二級調查工作。
局方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到,若涉及問題性質較為不嚴重、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第一級調查。如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迹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則會由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第二級調查,相關調查可由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啟動。
當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須就調查所得擬備調查報告,並向啟動「責任制」下第二級調查的行政長官或司局長提交報告,以考慮採取合適的跟進行動。被調查的政府僱員必須與調查小組合作,如果仍然有人不合作,會被視作沒有履行職責並以紀律機制跟進。
若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可能涉及行為不當,政府會按公務員紀律機制處理。若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的工作表現欠佳或欠缺應有的能力,政府會按公務員工作表現管理制度,及或行政措施跟進處理,包括提供培訓同調職。當工作表現持續欠佳或行為令部門首長對繼續履行職責的能力失去信心,可為公眾利益着令有關人員退休。
局方目標是在今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調查規例》,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期如被延長,《調查規例》將於今年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