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性目的诱识儿童最高可囚10年 邓炳强称已针对网约儿童性侵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讨论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有议员关注以网络引诱儿童作不当行为,例如以游戏积分等引诱儿童提供私密照等。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建议新增罪行已针对导致儿童传送性影像或通讯等、以网络相约儿童性侵等情况。
当局建议新增多项保护儿童的法例,包括为性目的诱识儿童,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针对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观看性影像或导致儿童传送性影像或通讯等的罪行,最高刑罚监禁5年;至于涉及未满13岁受害人的最高刑罚为10年。
邓炳强表示,相关建议假设16岁以下人士没有能力“同意”,即任何人与未满16岁人士进行性行为,不论男女都干犯性罪行。若两名13至16岁儿童发生性行为,而两人是互相认识、两情相悦,或会以警司警诫等,视乎个别情况处理。另外,当局亦建议订定罪行,加强保障精神缺损人士,最高刑罚会提高至终身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