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中港城男厕内三度写煽动字句 判感化18个月
一名青年去年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厕墙上,写上煽动字句,被裁定煽动罪成,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18个月感化令,及赔偿1500元。
案发时18岁的被告梁佳乐,报称是暑期兼职文员,去年中学文凭试放榜后,三度在中港城男厕墙上,写上“光时”口号,及针对行政长官李家超等煽动字句,他早前承认3项刑事毁坏,但否认“出于煽动意图作出具煽动意图行为罪”。
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判刑时指,被告的犯案手法传播力较网络低调,受众及影响力有限,又指被告可能受虚假资讯误导犯案,认为本案存特别情况,因此酌情判处18个月感化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