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港进行仲裁程序入境便利计划扩展 涵盖非香港机构管理程序
政府今日起扩展“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新增涵盖在香港实体进行、由内地、澳门、台湾或海外争议解决机构或常设办事处管理,并获香港指定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支援的仲裁程序。由香港机构提供的相关支援包括提供场地、聆讯或会议设施及辅助服务,例如仲裁庭记录员、传译员、翻译员及餐饮服务。
合资格参与者由提供支援的香港机构核实身份,并发出“证明书”,就可获准以访客身份来港参与仲裁程序,无须取得工作签证或进入许可。
律政司表示,有关计划在去年3月恒常化以来,深受法律及争议解决界别和国际仲裁界欢迎,扩展计划为合资格人士提供进一步便利,同时鼓励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进行仲裁的地点,从而加强香港作为领先仲裁地的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