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香港回归后法治根本基于82年制定的《宪法》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陈弘毅:香港回归后法治根本基于82年制定的《宪法》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1997年后香港法治的根本规范,既不是基于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也不是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而是基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陈弘毅在全国港澳研究会《基本法》研讨会表示,《宪法》整体适用于香港特区,《宪法》某一项条文是否直接在香港实施或者执行,视乎是否与《基本法》有所矛盾,虽然《宪法》部分条文并不直接在香港实施,但不等于有关条文没有法律道义,或者市民不需要理会。

陈弘毅表示,《基本法》确立一国两制的宪制架构,“两制”前提是“一国”,香港居民必须尊重在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并承认其合法性,不应该从事破坏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也不应该进行危害祖国安全的行为,因此《基本法》第23条规定,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安行为,但特区成立23年仍未履行宪制义务,因此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相关规定,通过“港区国安法”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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