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前年藏灌水泥鐵通認罪原審判囚10日 上訴庭改判監3個月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男子前年藏灌水泥鐵通認罪原審判囚10日 上訴庭改判監3個月

一名21歲男生,前11月5日年在沙田大會堂遭警方截查,被發現身上藏有灌了水泥的鐵通,他早前承認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10天。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今日聆訊,認為原審原則上犯錯,改判囚3個月,日後頒發判辭解釋理據。

被告司徒浩燊(21歲),他承認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在判刑時,表示不理解為何律政司堅持以《公安條例》提告,而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讓法庭可以有更多判刑選擇,如罰款、感化、社會服務令等,他別無選擇只能判監,最終以15天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後,判監10天,而被告已服刑完畢。

律政司代表陳詞指,原審裁判官低估控罪的嚴重性,過份強調被告未有有使用涉案武器,他亦非在衝突現場被捕。律政司代表認為,若被告在衝突現場被捕,罪責會更重,但反之而言,不代表被告非在衝突現場被捕,法庭便可下調刑期。

律政司代表又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提到社會正值困難時期,連大人也會受到情緒影響,但正因如此,法庭更應阻嚇市民攜帶武器,防止環境惡化及減低衝突時會訴諸武力的機會,施以更長刑期。

處理案件的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高院法官潘敏琦,最終裁定10日監禁的刑期過輕,而且原則上出錯,改以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接受第2次監禁時,可能會引起焦慮不安,以及覆核時間離案發甚遠,再酌情扣減刑期至判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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