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修例区议员须宣誓 宣誓无效者取消资格5年内不得参选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政府提修例区议员须宣誓 宣誓无效者取消资格5年内不得参选

政府提出修改法例,为公职人员宣誓制定具体要求,并列明区议员就职时必须宣誓。草案列明,所有宣誓人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定誓言,态度要真诚及庄重,由行政长官或其授权人士监誓。若果有人故意以行为、语言、服饰、道具等方式亵渎宣誓程序,或故意歪曲誓言,会裁定为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宣誓,而宣誓无效者,会被取消资格,兼5年内不得参选。

有关的修例草案亦为“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加入定义,在意图及言行上都要真心及真诚地遵守、支持、拥护及信奉《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等。

当局建议立法会议员由政务司长代理监誓,区议员则由民政事务局局长负责。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表示,今次修例只属首阶段,当局正积极研究下一阶段将选举委员会纳入宣誓安排。

草案列举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行为,包括违反《港区国安法》、主张“港独”或“自决”、反对中央政权机关履行职务及职能、无差别反对政府议案,并意图要胁特区政府,使政府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利用选举实施对抗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变相公投”、作出损害或倾向损害香港特区整体利益的行为等。

草案又建议,授权律政司长可以在任何时候,以某位议员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要求,或违反誓言为由,向涉事议员提出法律程序,议员会即时被暂停职务,直至法庭有最终裁决,若被裁定丧失议席,将于5年内不得参选。

当局参考选举呈请的做法,设立越级上诉机制,如果有人不服被取消资格的裁决,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以便更快确定议席。

曾国衞又指,草案通过后,民政事务局会尽快安排现任区议员宣誓,他认为宣誓要求并非苛刻,如果议员通过不到要求,当局会按规定作出补选等安排。他否认修例是针对任何政党或派别人士,强调政府容许不同政见,但如果存心推翻或颠覆政权,就明显有问题,而今次修例的目的是完善宣誓安排,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港”,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曾国衞指,当局设有正面及负面清单,认为可以清晰知道行为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条件,如果议员要无差别反对政府议案,达致“揽炒”,相信不用太多讨论都知道是不符合条件。他又指,法例无法涵盖所有行为,日后要视乎实际情况判断。曾国衞表示,修例没有特定的追溯期,会视乎实际情况作考虑,若果有议员因违反誓言或誓言无效而被停职,薪津安排会由立法会及民政事务局根据个别情况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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