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选举制度草案 政府倡列明特首需为资审会组成向中央备案

立法会有关修改选举制度的法案委员会,继续处理政府提交的修正案。政府建议明确列明行政长官需要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政府亦提出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及《立法会条例》中列明,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意见,而作出的选委、特首及立法会候选人资格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关注备案的意思是否包括要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经民联梁美芬说,内地的做法是当备案内容没有问题,就会接受备案,如果有问题会发回或拒绝备案,有关决定就会失去效力。
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梅基发表示,备案不涉及要获中央批准,只为纪录。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施俊辉说,如果特首没有向中央备案资审会的组成,可视为没有遵守法定要求,在本地可能会有人向法庭挑战。
另一项修正案订明,候选人如果在选举当日及选举投票结束前逝世或丧失资格,选举程序不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