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7沙田站示威 3人暴动及袭警罪成即时还柙

前年9月7日在港铁沙田站外示威行动中,3人被暴动及袭警罪,法官裁定3人所有罪名成立,要即时还柙候判。
案件在区域法院审理,3名被告分别为刘婉玲(46岁,女公司经理)、谢嘉纶(44岁,活动策划员)及李俊霖(28岁,技术员)。刘婉玲及谢嘉纶被控在港铁沙田站连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暴动,首被告刘婉玲亦因向警员投掷金属物件,被控袭警。而第3被告李俊霖,则被控抗拒正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及管有攻击性武器,法官裁定3人全部罪名成立。
法官郭启安裁决时提到,首两名被告和其他示威者当晚的行为,无疑是反映他们不满警方,而谩骂警员和投掷物件等,就算没有即时更严重的暴力事件出现,法庭亦可以肯定这些都是挑衅警方的行为,具相当的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已经属非法集结。
法官郭启安指,后来警员追捕第3被告至车站内,围观的示威者随即起哄,不满的情绪升温,随后用硬物袭击警员和冲击控制室的情况是进一步使用暴力,破坏社会安宁,造成了严重骚乱,令首两名被告的行为由参与非法集结演变成最后参与暴动。
就第3被告李俊霖因管有两支雷射笔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辩方曾指用电筒照射其他人的行为,当时在不同地方偶有发生,新闻片段也见到曾有警员用强力电筒,认为被告当时只是模仿警员,未必意会到可能违法。
法官认为是强词夺理,警员夜间执法,用电筒照向可疑人物是无可厚非,辩方不能以个别警员的行为来合理化被告的行为,又指当日第三被告用电筒照射警员眼睛,心知为何警员要追捕他,因此他是明显地在抗拒正当执行职务警员,并不存在任何自卫或自然反应的抗拒行为,因此抗拒警员控罪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