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起底刑事化刊憲 若令當事人或家屬受害會加重罰則

政府就修訂《私隱條例》草案刊憲,計劃將起底行為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在一個電台節目上表示,條例草案將起底罪行分為兩級,若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即屬違法,如果有關行為令當事人或家屬受到指明傷害,罰則會加重。
鍾麗玲指,本港由前年6月後出現大量起底行為,約7成網絡平台都相當合作,願意配合除移起底內容,但有網民會將起底內容重新上載,相信修例後,情況會有改善。
鍾麗玲表示,條例將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域外管轄權,因不少網絡平台的母公司在海外,只要資料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都要求移除起底內容,亦會聯絡相關公司在港員工,如果有關員工沒有權限移除內容,不會有刑責。
對於條例列明,私隱專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截取電子器材內容,鍾麗玲強調,緊急情況有一定條件,包括要有合理的犯罪懷疑、申請手令不切實可行等,相信只在絕少情況下才會執行。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草案條文清晰,定罪分兩級制,相信業界人士不會誤墮法網,只要沒有故意發表起底內容,或包庇相關人士就不會受影響,同時可以避免有人利用資訊自由的漏洞,隨意傷害他人。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在一個電台節目上表示,草案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沒有明確定義「個人資料」,亦沒有講明網絡平台要在多少時間內移除內容。他指,網絡平台收到要求移除內容的指示後,內部要審視相關要求是否合理,需時諮詢法律意見。 黃浩華表示,由於草案有不少灰色地帶,加上私隱專員有權在沒有法庭手令下展開搜查,擔心業界會「斬腳趾避沙蟲」,一有懷疑就先行移除內容,縮窄本港的資訊自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