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电影检查条例 危害国安可罚款100万判囚3年

政府因应《港区国安法》生效,进一步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检查员指引,订明如上映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此外,亦提出加重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影片的罚则,最高刑罚会提高至监禁3年或罚款100万元,同时取消电检审核委员会内的非官方成员人数规定。修例草案周五刊宪,并于下月一日在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长邱腾华表示,修订涉及四方面,包括明文规定电影监察员要考虑影片有没有不利国家安全内容,为检查员决定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确保决定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法例会赋权政务司长,可以针对不利国家安全而又已上映的电影,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已经发出的准许证;若审核当局认为电影上映对不利国家安全,商经局长有权延长审核时间,每次不多于28日,以征询有关部门和律政司意见;若上诉个案中电影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将不会由审核委员会处理。
邱腾华表示,政府修订《电影检查条例》同时,法例运作上亦会有修改,包括日后会要求获得电影批准证明书的持有人,向政府提供电影上映日期、时间和地点等资料,以便当局执法,并会赋权当局在获得法庭手令下执法。
邱腾华强调,今次修订是因应港区国安法实施,要避免及惩治危害国安行为,电影不应成为例外,希望给予业界指引,避免误堕法网,政府一直尊重创作自由,创作人会有足够空间做好作品。
邱腾华重申,那些电影能否通过审查或会否被撒准许证,当局并没有既定名单,但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有电影通过评级,但可能违反国安法,甚至同一部电影,日后有机会被人利用作危害国安行为和活动,因此法例要赋权政务司司长撒影片准许证。

香港电影工作者总会发言人田启文表示,政府早在两个月前,已经刊宪公布电检新指引生效,指电影业界当时的忧虑至今未解决。他形容,电影及剧集拍摄的内容是虚构,但国安法就是真实,业界始终担心误堕法网,亦忧虑国安法的红线无客观标准。
田启文指,本港多年来,从无一部上映的商业片刻意颠覆国家,强调拍戏者并不是想犯法,亦相信当局无意干扰创作,他只提醒电影人,创作过程中要多咨询法律意见。
中大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梁丽娟表示,今次修例牵涉范围广泛,从电影制作、发行,到放映,都要关注会否违反《港区国安法》。梁丽娟形容,本地创作的空间越来越像内地,变相审查某类议题。她亦关注,日后会否越来越多海外制作的“禁片”,不能在香港上映。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立法会议员马逢国指,今次修例只是将电检指引进一步规范化,让检查员参考更统一及客观的标准,呼吁电影业界毋须忧虑。他又指,社会上任何人都有责任遵守《港区国安法》,不能回避责任,建议制片人多咨询法律意见,或者避开敏感议题,无必要“踩界”或冒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