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前年帶TATP炸藥返校 被判入勞教中心

一名中學生前年11月,在校内管有烈性炸藥TATP,早前被裁定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羈留長短要視乎被告在勞教中心的表現。同案另一名被告,案發時17歲的中四學生早前脫罪。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法庭不接納被告帶炸藥回校是為了自學及做實驗的解釋,但炸藥並非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發現,無證據證明炸藥用於破壞社會安寧,沒有危害普通市民的性命安全及財產,不排除被告只是年少輕狂,不知天高地厚,因貪玩而帶炸藥回校。
法官指3項控罪性質嚴重,但比同類案件輕微,監禁式刑罰未必適合,認為判處入勞教中心,更能符合更生條件。加上被告一度被拒保釋,已失去約4個月自由,相等於半刑期,對被告而言已是教訓,亦是額外處罰,相信已對被告及社會起到足夠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