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共同犯罪”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案 可以按“从犯罪行”惩处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终院裁定“共同犯罪”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案 可以按“从犯罪行”惩处

终审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计划”原则,不会因为被告人身处现场,就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否则会与同罪行中“参与”的元素出现混淆,单纯身处现场,并不会招致刑事法律责任。终审庭今次是就两宗有关暴动罪法律定义的案件合并聆讯及作出裁决。

但终院亦强调,推动、鼓励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都可以按“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惩处。

终院的裁决,将会影响多宗正在审理的非法集结或暴动案,其中部分案件因等候终院今次的裁决而押后裁决。

今次终审,源于两宗暴动案的被告,包括前年7.28上环冲突案被告汤伟雄,以及2016年旺角骚乱案被告卢建民提出上诉,要求厘清法律观点。终院裁决亦同时驳回卢建民的定罪上诉。

高等法院上诉庭今年3月曾经裁定“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并列举6类“伙同犯罪”的角色,包括给予指令的“主脑”、提供资金或物资的人、鼓励或宣传集结的网民、蒐集物资及武器的后援、提醒警方行动的“哨兵”,以及接载示威者的“家长车”,即使相关人士不在现场,亦属“共犯”。

终审法院就暴动罪的定义作出裁决,裁定“共同犯罪计划”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单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律政司是就前年7月上环暴动案脱罪被告汤伟雄、杜依兰及一名16岁少女,被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诉,要求法庭厘清普通法共同犯罪计划原则,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以及被告人不必在场原则,是否适用于上述两罪。

另外,法庭亦裁定,法律上并无规定要求参与非法集结罪或暴动罪人士,必须有额外共同目的,至于2016年旺角暴动案被告卢建民的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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