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2019年10.1暴动案 被告叶浩轩暴动罪成当庭洒泪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处出现示威,当日屯门大会堂外有数百人聚集,期间3名青年涉嫌在场冲击警方防线被捕,被控暴动和非法集结等罪。第一被告23岁叶浩轩,早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暴动、袭警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共3项罪名成立,押后至下月22日判刑,以索取背景报告,被告期间需要还押。
叶浩轩听取裁决后落泪,有亲友激动啜泣。暂委法官高伟雄以书面颁布裁决理由,指事发时有为数不少的示威者包围警员,第一被告冲向警员前是在袭击警员的示威者之中,加上被告当时穿上手䄂及使用蒙面物品,背囊内的头盔及两个防毒面罩非一般市民在街上携带的东西,可以肯定被告知悉自己正身处暴动现场。他举起手持的棍状物品冲向警员,显示他有参与暴动的意图,亦是在参与暴动。
法官又认为,被告有意图袭击正在执行警务的警员,行为亦构成袭击。至于被告被捕时管有两瓶喷漆,考虑他当天的装束,和事发较早前有人在文娱广场曾使用黑色喷漆涂鸦灯饰牌坊,认为被告管有喷漆必然有意图使用它们作涂鸦之用。
叶浩轩的代表律师求情指,被告案发时20岁,自小父母离异,中三后辍学,做过咖啡师和发型屋助理,雇主和社工对被告评语良好,今次罪行是被告品格外的偶发性事情,亦不涉入事先计划,被告因为冲动一人行事,暴动规模小,对警员无造成明显伤害,公众滋扰程度低,希望法庭判被告入劳教中心。
暂委法官高伟雄就指,暴动罪性质严重,年轻不代表有减免刑罚的空间,拒绝为被告索取劳教中心报告。案中其余两名被告冼瀚天及刘昌鹏,法庭认为无法肯定二人在场逗留时间和能否目睹其他在场人士的行为,非法集结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