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保潜逃12港人案 李子贤等7人各判囚10个月

涉嫌偷渡及弃保潜逃12名港人的案件,其中李子贤等7人下午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0个月。案件聆讯在西九龙法院大楼举行,暂委法官王兴伟判刑时表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犯错,就需要接受应有的惩罚,希望所有被告在服刑完毕后能重新振作。
法官解释判刑时表示,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各被告为今次潜逃计划的始作俑者,但潜逃计划由讨论至成行有半年时间,各人有预谋行事,并积极参与,组织周详,有分工及协调购买物资、租安全屋等,而且各被告潜逃前都被控严重罪行。
法官认为案情严重,构成对司法制度轻蔑和蓄意挑战,刑期应数以年计。不过,法官指,各被告岀自良好家庭,之前未有定罪纪录,以15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到今次是律政司首次以“妨碍司法公正罪”就潜逃案件作出检控,加上各被告在内地已分别服刑4至7个月,并且认罪,扣减3分之1刑期。其中李子贤有3个月刑期,与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执行。
7名被告分别是廖子文、郑子豪、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郭子麟和李子贤,年龄19至32岁,报称学生、技术员、运输工人等。其中李子贤昨日因为要接受检疫而未有出庭,他早上认罪后,由代表律师求情,律师呈上19封信件,指被告是努力上进、有正直良好品格的青年,被捕后亦没有自暴自弃,积极完成中文大学的进修课程。
控方早前表示,案中各被告案发时因为涉嫌暴动、管有爆炸品等被控,并获准保释,但他们策划周详的潜逃计划,部分人要支付约15万元作为“潜逃费”,亦有人获资助潜逃;他们分为两路,分别在西贡和布袋澳登船前往台湾,计划抵步后向陆委会求助,有接洽人曾经保证他们可以在台湾寻求庇护、找工作或定居,但途中被内地执法机关截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