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 冀厘清非本地执业外籍律师可否参与抗辩国安法案

行政长官李家超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国安法案,聘用非本地执业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处理,将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进行解释,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家超傍晚主动见记者,指昨日收到中央政府,按《港区国安法》第11条发出的函件,要求他就国安法实施以来,特区政府履行维护国安职责,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的情况,向中央提交报告。他说,将会在报告中讲及黎智英案,重申特区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问题上,立场清晰、坚定不移,指特区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安的活动及行为。
李家超表示,他会尽快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港区国安法》多项条文,以及其他相关条文释法,并会请中央尽快处理。
李家超说,根据案例,被告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当中,挑选律师代表自己,而非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他认为,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即使被告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作为法律代表,都仍然符合《港区国安法》第4及第5条,能尊重和保障被告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李家超又指,在现行制度下,特区并无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自身的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未能确保这些法律代表,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亦难以确保相关律师会遵从《港区国安法》有关国家、商业及个人秘密的保密规定。
李家超表示,国家安全风险复杂多变,部份犯罪行为在早期阶段潜伏发生,其中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行为,更有机会在实质罪行发生前,已经于海外产生,并不容易察觉,加上外国及境外势力对《港区国安法》的制订及实施,持有敌视态度,多次公然试图干预,因此所有人都应警觉。
李家超表示,市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但案件表明有关权利只包括挑战有在港全面执业权的律师,而不是海外律师。今次争议只是针对法院应否批准申请,不应将争议扩阔,被问到这个情况是否同样可套用在外籍法官上,他说,法官有委任程序,需要经过推荐及品格审查等才会被任命,国安法亦有指定法官制度,以确保国安法顺利运作,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李家超又认为,律政司在上诉申请已作了最大努力,搜集整理最全面理据,他对律政司的工作予以肯定,亦尊重法庭裁决,但作为行政长官及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国家安全是重中之重的责任,加上今次事情影响深远,必须厘清有关问题。
黎智英涉违国安法案预定本周四(12月1日)开审,终审法院今日下午驳回律政司就禁止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抗辩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