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有助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草案,厘清相关法律条文的原则及立法原意,确保《香港国安法》可以完整准确实施。笔者认为,今次释法对进一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有效维护国家安全都有重大意义。
今次释法的缘由,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反《香港国安法》,早前获法院批准聘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辩护,担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就此向中央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了特区政府的建议后,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说明,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遇有涉及国家安全行为或证据材料等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至于不具本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若法院无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根据《香港国安法》对相关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而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解释同时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笔者认为,释法厘清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原则及立法原意,也有助明确香港国安委在解决国安问题上的地位和职责,确保《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充份保障港人利益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社会各界理应给予支持。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今次释法明确了相关条文的法律含义,确立原则,确保特区各机关更准确履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对进一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
笔者全力支持香港特区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国安法》的权威,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立法会议员
香港浙江省同乡会联合会会长
陈仲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