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指法律執業者修例不適用於生效前申請 但有其他方式處理

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外界關注修例是否適用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草案並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已經提出的申請,但他指不能排除生效前提出的申請,也有機會涉及國家安全風險,可能有其他合適的方式處理,但就與今次修例「扯不上關係」。
當局在今次修例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即是除了法院在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外,海外律師事先亦要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但律師會認為相關程序令行政長官要為同一事情作出兩次裁定,不符成本效益,林定國強調,建議的做法可防止新機制遭到濫用,排除一些毫無理據、浪費法院各方以及行政長官寶貴時間及資源的申請。
林定國又表示,修例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以致訴訟各方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都無不利影響,指修例下,行政長官就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有最終決定權,並不能對相關決定提出訴訟,包括司法覆核,是體現《港區國安法》和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精神,亦符合普通法下,國家安全事務本質應由行政機關,而不是法院作出判斷的大原則。
林定國表示,國家安全等同國防外交,都屬於中央事權,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負責,因此由特首把關是合法、合情、合理。
林定國指,今次修例不只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因為民事案也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例如挑戰行政機關因維護國家安全而行使法定權力的司法覆核,修例將會適用。他又指,為了確保有效應對國安風險,有必要加入覆核機制,覆核先前申請,而在覆核期間,建議涉案的所有法律程序會擱置。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認同,不應「一刀切」處理,但關注除了刑事案件,民事或其他案件都可能受影響,希望草案就「國家安全」的定義,有清晰指引。對於當局建議設立「申請前甄別程序」,即是除了法院在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外,海外律師事先亦要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杜淦堃希望當局清楚解釋律政司在當中的角色,並要說明每個環節會否有上訴或司法覆核的可能。
至於覆核機制,他認為操作上可能會影響被告審訊權利,中途可能要更換大律師,他希望當局盡量留待法庭處理,指法庭可考慮案件的獨特性和相關證據,確保被告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