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維港可填海改善海港
政府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放寬兩類填海工程在海港、即維港範圍內進行,包括屬於未來加設法定清單中的海港改善工程,以及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計劃下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發展局指,適用的海港改善工程包括海濱長廊、單車徑和觀景台等,初步建議填海面積上限0.8公頃,而非永久性填海工程初步建議面積上限為3公頃,年期為3年。當局指,相關填海工程須獲得司長級人員,建議是財政司長批出豁免,同時需要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相關區議會和持份者。
發展局發言人指,現行條例不准在維港填海,除非證明填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但證明程序繁複,認為高門檻無差別涵蓋所有海港填海工程,窒礙許多涉及小規模填海、並對海港影響輕微的小型海港改善項目。
發言人指,新例下節省有關程序,預計可以惠及堅尼地城海濱興建行人板道,以及重建前啟德跑道碼頭等工程,至於「明日大嶼」交椅洲人工島工程,會使用現有程序申請填海。
發展局強調,修例是為了提升海濱暢達性和增加公共空間,並非為了填海造地供賣地或房屋發展,大規模填海仍要滿足法例原有程序,並繼續由行政會議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