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国称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 需先取得“特首证明书”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过往本港在海外律师参与案件时,制度相对宽松,并无考虑国家安全因素,现时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是希望补充以前没有处理的问题。当局在修例建议中,加入“申请前甄别程序”,海外律师要先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后要再由特首发出证明书,才能参与案件。
林定国出席一个电台节目时指,行政长官两次扮演的角色不同,在初步甄选时,只是视乎基本资料,判断有没有实质机会获批,并非最终决定。他解释,启动国安法第47条取得“特首证明书”的程序,需要向法庭入禀,再经由特首处理,其中涉及很多资源,如果申请并无理据,就毋须浪费法庭资源,因此要过初步甄选程序,筛走无可能成功的个案。
他又指,当特首详细研究相关资料后,决定最终是否发出证明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会比初步甄选时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