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指海外律師申請來港參與國安案 須先獲特首批准證明
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申請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當局不適合公開交代不批准海外律師來港執業的原因,一旦披露就是不利國安。
政府計劃在修例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向法院提交正式申請,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律政司長林定國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表示,海外律師申請需自行決定提交什麽資料,亦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但強調修例是為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來港出庭,提供途徑和程序,仍屬於例外情況。
林定國指出,申請人要經過兩個步驟,首先是提交適合資料,說服特首,如獲批准,就會將正式申請交予入法庭處理。林定國說,現時當局的做法是提供途徑讓海外律師,即使涉及國安案件,都可爭取來港執業。他強調,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最重要是有關連性,有助特首下判斷,特首有權要求對方提交補充資料,但要視乎個別情況。
至於有否「正面或負面清單」,讓有關律師考慮其情況,林定國表示,沒有這個安排,清單要全面,而基於國安性質,列明清單是不切實際。他又指,當局不適合公開交代不批准海外律師來港執業的原因,一旦披露就是不利國安。
被問到對《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有何評價,林定國說,國安風險仍然存在,主要是由於地緣政治形勢,國安法的作用是管控風險,尤其是防範,重申無人想懲治其他人。他又認為,相比兩、三年前,市民對國安的認識肯定有很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