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為聘請海外律師申請司法覆核 被高院法官駁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為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國安案件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的決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午頒下裁決,駁回覆核許可申許。
法官在書面裁決中表示,國安委由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條文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立法原意十分清晰,又指法院沒有監管國安委的任何司法管轄權,特區法院在憲制上,明顯不具備處理的資格及能力。
法官又裁定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都無超越《港區國安法》的權限,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人大釋法,處長是嚴格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黎智英早前獲准聯聘用Tim Owen代表抗辯,但人大釋法後國安委評估很大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國安委只是有權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直接建議入境處拒絕工作簽證一事屬越權,要求法庭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委聘Tim Owen。
司法覆核案的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長。雙方主要爭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Tim Owen的簽證,是否超出其職權範圍,以及法庭是否有權判斷國安委的決定是否越權。
早前聆訊中,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替黎陳辭時指,國安委的職責僅限於國安法第14條所列,以及判斷某行為會否涉及國家安全,而非直接禁止黎聘用Owen。雖然釋法擴闊國安委有「守門」角色,可在法院未向特首取得證明書時介入,但並無賦予無限權力。若國安委越權,法庭應該介入,否則國安委便等同凌駕法律之上,即使人大認為本案應交由特區決定,也不能說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就是「一張皇牌」。
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政府回應,指黎狹義解讀釋法內容,重申國安委職能包括處理海外律師申請以「專案許可」方式來港參與案件的事宜,決定不受任何組織、個人或司法覆核挑戰。本案亦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宜,香港法院無權管轄,中央政府擁有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