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修改職能及組成 議員關注職權職能分別
立法會舉行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逐項審議條例草案條文。
多名議員關注條文詳題的重點及用字問題,在「修訂《區議會條例》,以修改區議會的職能及組成」,有議員質疑,區議會的「職權」與「職能」有何分別,認為應採用「職權」一詞。法律草擬專員指出,根據英文有關用詞涵義,「職能」亦包括「權力」意思,認為有關定義已夠廣闊,「職權」與「職能」在法律效力上沒有分別。
另外,建議修訂下,區議會主席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有議員提出區議會主席的產生辦法,是條例的其中重點,但條例詳題卻沒提及,形容有點不足。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回應說,會再研究有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