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拒批出《願榮光》歌曲禁制令
高等法院拒絕律政司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禁制令申請。法官陳健強頒佈書面裁決,指律政司要求法庭行駛特殊權力,批出針對所有身處香港人士的禁制令,但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法庭必須深思熟慮。
法官指不能完全認同律政司一方指,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上,法庭應該順應行政當局,認為有關講法籠統,法庭同意禁制令提及的行為,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應交由掌握更多情報的行政當局處理,而法庭則要考慮禁制令有沒有實際效用。
判詞指,協助刑事法律的禁制令,必須是必要或具功用,而禁制令針對的行為,在穩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已可給予懲處,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而執行禁制令時,更可能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相衝突,例如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罪行,須循公訴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檢控。
法庭又指,在考慮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指雖然言論自由不是絕對,但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權利,在未能滿足相稱性等要求下,法庭不能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而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 「寒蟬效應」 ,令動機清白的人士,可能害怕違反本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
早前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願榮光》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流傳,歌曲或純音樂都可引起市民情緒,可被用作煽動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煽惑他人參與暴力示威,禁制令旨在堵塞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