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政府未为同性伴侣制定替代框架 违人权法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终院裁定政府未为同性伴侣制定替代框架 违人权法

终审法院下午裁定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提出同性婚姻平权上诉部份得直,裁定政府并未履行积极义务,为同性伴侣确立婚姻以外的替代框架,违反人权法,但暂缓有关命令两年,让政府有时间以行政或立法方式履行有关义务。

终审法院5名法官,以3比2达成有关裁决,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和非常任法官祈显义赞同政府有义务为确立同伴侣婚姻以外的替代框架,其中李义和霍兆刚在判词中指,很多司法管辖区都有订立同性民事结合的框架,涵盖的范围不尽相同,有些民事结合的权利和义务与传统婚姻无异,只是名称不同,但亦有些的权利范围较窄。

两名法官指出,有必要为稳定的同性伴侣关系,订立替代法定认可,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社会需要;而欠缺这种替代法定认可,的确会被视为歧视贬低同性伴侣。

不过首席法官张举能对此持相反意见,指虽然很多人认为不但为了同性伴侣的利益,而是为了香港作为一个包容和国际城市,有必要承认同性关系,但他认为法庭并不应就好处和坏处表达任何意见,而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的事务。

终审庭下令,有21日时间,让与讼双方就裁决下的济助作进一步陈词。

至于岑子杰同时争议香港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以及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违宪,终审法院驳回两项争议的上诉。5位法官一致同意,《基本法》第37条和《人权法》所赋予的婚姻自由权利,仅限于异性婚姻,又指一般的平等权利,与婚姻自由权利并不一致,上诉人不能以平等为由,主张对同性婚姻的宪法权利。

张举能指出,是否允许或承认同性婚姻,是取决于政府和立法机构,而目前两者选择不承认,指除非法院赋予《基本法》第37条更广阔的解释,阐释成涵盖同性婚姻,否则不承认同性婚姻就是香港宪法的立场,因此上诉人争议香港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是违宪,显然是无法成立。

对于上诉人争议,香港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是违宪,判词指出,同性伴侣能否婚姻缔结是一个根本有效性的问题,应该根据各方婚前所在地的法律而定,但在香港现行的法例下,没有人具有法律能力去缔结同性婚姻,而岑子杰的纽约同性婚姻在香港亦缺乏根本有效性,所以无法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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