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指設立同性伴侶婚姻替代框架有困難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未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民事結合等替代框架,屬違反《人權法》,暫緩有關命令兩年,讓政府以行政或立法方式履行義務。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台節目指,對於多數案中法官認為政府須設立替代框架,感到詫異,指判辭沒有提及有關框架要做到甚麽層面,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並令法庭滿意,而不同政府服務,對於同性伴侶可能有不同中間方案。
湯家驊舉例指,本港住屋最缺乏資源,同性伴侶是否應該享有不同於單身人士的對待,可能有不同考慮,實際執行時,同性伴侶需要在海外結婚,抑或自稱是伴侶就可以一同申請資助房屋,未結婚的異性伴侶又可否一同申請,當局在界定時會面對不少困難。
他又指即使政府推出框架,如果有人認為權利仍不足夠,令當局繼續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相信屆時會觸發新的司法覆核。湯家驊又指,《人權法》有「走盞」空間,可以因應社會背景和歷史文化等,有不同程度演繹,形容問題爭議大,不容易解決。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對立法持開放態度,指不少國家都有政策處理同性伴侶權利,香港如果要保持國際城市地位,不能太過滯後或拖延,要及早開始研究。 她指,香港以往都有討論過同志伴侶權利,不過並非大範圍,相信政府在終院裁決後,要有系統整合意見,期望不限於某個政策局研究,建議由司長級統籌制定框架。
江玉歡指,同性伴侶關係的相關法例影響範疇眾多,會牽一髮動全身,但相信政府內部對大致框架已有盤算,希望當局草擬合適方案後,盡快廣泛諮詢。
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終審法院就同性婚姻平權上訴的裁決,要求政府為同性伴侶提供一個婚姻以外的安排,根據《人權法》維護同性伴侶的尊嚴和性小眾權益,彰顯司法獨立。她指終院裁決迴避解釋《基本法》37條保障的婚姻自由,是否包括同性婚姻,上訴庭曾裁定《基本法》37條的立法原意並不包括同性婚姻,因此亦迴避了人大常委就37條釋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