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未能申公屋屬違憲 房委會上訴遭駁回
高等法院早前先後裁定,禁止將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的公屋政策,以及同性配偶未能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的政策,均屬歧視和違憲。房委會就兩宗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早上被上訴庭駁回。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組成的合議庭,判下書面裁決。對於房委會一方早前指,房屋政策是為了鼓勵市民生育、組織家庭,認為若改變政策就與原意不相稱,法官指同意原訟庭的裁決,認為房委會未能證明,在配偶政策下,不同性傾向人士的不同待遇,與鼓勵生育的政策相稱。
法官又反駁房委會提出,本港的房屋資源有限,擔心改變政策,會令異性伴侶輪候資助房屋時間增加的說法,指同性伴侶對居屋計劃政策的挑戰,並不會減少對異性伴侶的居屋單位供應,認為異性伴侶的權益不會在本案中受到影響。
法官又指出,配偶政策下的差別待遇是基於性取向,具有歧視性質,而房委會亦沒有足夠的理據解釋,為何同性伴侶在申請公營房屋時,得到與異性伴侶不同的待遇,又認為房委會完全否定,同性已婚夫婦享有申請公屋單位的優先權是錯誤的,因此駁回房委會的上訴,房委會須支付訟費。
婚姻平權協會表示,裁決再次明確指出,公共政策不應存在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政府應主動制定承認同性伴侶的全面框架,而不是延長不必要而且費用高昂的訴訟,以及以片面的方式,處理承認同性伴侶的問題。協會指,同性婚姻是承認同性伴侶的最佳解決方案,認為早前的法庭裁決已表明,政府有權作出相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