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国驻港领事机构房地产契约 须获外交部驻港公署批准始能续期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涉及外国驻港领事机构房地产契约 须获外交部驻港公署批准始能续期

政府表示,各国驻特区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有关房地产的地契续期,受制于获得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批准为先决条件,如果没有公署的批准,地契在期满后不得续期。

发展局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指出,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去年6月向各国驻特区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作出要求,这些“外国关连实体”不得未经公署事先批准下,获得或处置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和馆员住房的房地产,须获公署事先批准的要求,亦应适用于有关房地产的地契续期。

就地契续期而言,受公署要求规管的房地产是指完全或部分由外国关连实体持有的土地或物业。这些房地产的地契续期事宜,既受制于政府作为地主的决定,亦需得到公署的批准。

具体来说,特区政府会首先在有关地契到期前不少于6年或在指定日期当天,刊登续期公告和“不予续期列表”。如特区政府的续期公告涵盖受公署的要求规管的地契,拥有有关房地产的外国关连实体应根据公署要求,在地契期满前至少60天,就地契续期向公署提出申请书面批准。

发展局指出,明日刊宪的《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会列明,未能就地契续期取得公署事先批准的后果。为免影响相同大厦其他单位的无辜业权人,法例会清楚列明,未能符合公署要求的后果,只适用于由外国关连实体持有的物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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