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名818集会案被告获准上诉至终院 律政司申上诉被驳回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黎智英等7名818集会案被告获准上诉至终院 律政司申上诉被驳回

2019年8月维园流水式集会案,律政司和7名被告分别就上诉庭未经批准集结的“组织”罪和“参与”罪的裁决,寻求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但批准7名被告上诉至终院。

7名被告质疑原审法官对“流水式”集会的抗辩理由处理不当,又认为法庭在就“参与罪”定罪前,应该先进行“相称性测试”,评估定罪会否扼杀《基本法》赋予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利。上诉庭法官一致认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相称性测试,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批准上诉至终审法院,排期审理。

至于律政司一方争议,裁决对政府监管公共集会具有重大影响,要求终院厘清,没有计划下带领游行,是否构成“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法官认为有关法律问题在下级法院已经处理,上诉庭亦就“组织”的定义作出正确诠释,不认为终院有必要再独立处理,因此拒绝批出律政司提出的上诉申请许可。根据《终审法院条例》,律政司仍有权直接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

7名涉案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铭、吴霭仪等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罪成,他们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上诉庭认为缺乏证据证明各人组织集结,决定撤销“组织”罪的定罪,其中4人获减刑3至6个月,至于7人的“参与”罪定罪则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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