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3認罪被告判囚2年半至6年 1人獲撤控
組織「光城者」前年策劃在法院及港鐵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8人先後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串謀導致爆炸」的交替控罪,其中3名已認罪被告,包括何裕泓、張昊揚及郭文希,在高等法院被判監2年半至6年。
3名被告早前已經認罪,早上在高等法院求情,其中張昊揚同意控方的案情。主控官讀出的案情提到,被指是主腦的19歲學生何裕泓在2021年4至7月期間購入工具,計劃製作炸彈,並招攬多名同學協助,企圖在法院、警署等進行恐怖襲擊,引起國際關注及「將社運提升至革命層面」。
同年6月,何裕泓透過另一名被告、「光城者」成員郭文希,認識曾經在檢測站縱火的賢學思政前成員張昊揚,張昊揚在2021年6月承諾提供資金,資助何裕泓購買炸藥原料,並協助他完事後乘飛機離開香港。張昊揚將4萬元現金放在一個信封內,把信封放置於奧海城某廁格中,讓何裕泓前往自取,以免被警方發現。
何裕泓承認違反「串謀恐怖活動」,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沒有考慮清楚後果,又指「恐怖活動罪」的條文列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才會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本案沒有造成任何實際的傷亡;但法官李運騰表明不同意,指本案屬串謀性質,計劃有否實際執行不是關鍵,決定以判監10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及時認罪和協助警方調查,酌情扣減刑期至6年。
承認「串謀導致爆炸」罪的張昊揚被判監6年。同樣承認交替控罪的20歲女學生郭文希,被判監2年半。
法官判刑時,形容一眾被告串謀襲擊法院等公共設施是邪惡的行為,藐視法治,計劃接近向社會「宣戰」,又指雖然2019至2020年社會上的敵對氛圍具破壞性,有可能令無害的人變成激進份子,掩蓋道德判斷,但不論各人的目的是甚麼,被告人都不幸變成為求達成目標而不擇手段的人。
案中另一名被告陳凱量早前獲准保釋,控方指張昊揚本身是控方證人,但經警方調查發現他未供出事實全部,令陳凱量被誤吿,律政司申請撤控,他獲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