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宣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反蒙面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會引用「緊急規例條例」,訂立反蒙面法,由午夜起生效。
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上指出,在「9.29」及「10.1」後,暴力事件進一步升溫,由以往集中在一、兩個地區發生,演變成現時在多區發生,更有指是「遍地開花」。她說,有關縱火、擲汽油彈進港鐵站內的做法,帶來極大危險;又指出現時出現警員被圍毆、搶槍及搶犯的情況。
林鄭月娥提到近日的暴力事件及暴動,有大批學生參與;在6月至8月,學生參與的比例佔兩成半,至9月開學後,增至三成八,當中有中學生中槍,需要阻止學生繼續以身試法。她說,過去近4個月因修例引發的示威不斷,不同地區超過400場示威集會,導致超過1100人受傷,呼籲社會各界放下分歧,恢復平靜。
被問到今次的做法是否行政凌駕立法,林鄭月娥說,相信市民都同意,現時的情況已經達到危害公共安全,引用緊急法是合乎法例。她說,現時會以附屬法例進行,待立法會復會後,交給立法會處理。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條例今日會刊憲,星期六零時起生效,有3種情況下的人士可以獲豁免,包括從事專業人士、為個人人身安全理由需要蒙面,例如記者;因應宗教理由;及醫學健康的理由。
李家超說,訂立反蒙面法目的,是為了阻嚇非法暴力行為、協助執法部門蒐集證據。他說,禁止蒙面的3個場合,包括在50人以上的集會或30人以上的遊行、有通知警方而警方無反對的活動;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是警方禁止和反對的集會遊行;在非法集結或暴動。在以上3個場合禁止蒙面,違例者經定罪,可被判囚1年及判罰2萬5千元。
李家超說表示,蒙面的定義,包括使用面罩或其他遮掩面部的物品、顏料、任何可阻止識辨身分的物品。
被問到如何應對司法覆核的挑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說,暫時未知司法覆核挑戰內容是如何,難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