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會案 7人提終極上訴6.24審理
民陣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終院早上再就被告爭議點頒布裁決,批准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排期於6月24日審訊;至於「集會」定義和《公安條例》會否帶來寒蟬效應等議題,終院則拒絕批出許可。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早前提出,《公安條例》列明「參與集結」要有共同目的,不過本案集會或多於一個目的,可以是想以「流水式」繞過警方的遊行禁令,也可以是想安全疏散人群。
終院法官不同意,指被告無疑領導並有意參加被禁止的遊行,控方證據和大量錄影中,被告一同舉起寫有標語的橫幅,表明遊行的共同目的,另外他們帶領人群離開維園,而沒有試圖讓人群使用其他門口驅散,又認為當時沒有人向警方投訴過度擁擠,沒有迫切需要驅散。
法官指被告 「組織」罪名已被撤銷,本案只須控方證明發生未經授權的遊行,各被告均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該活動,而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認為下級法院已就被告犯罪意圖,取得足夠證明。上訴庭早前裁定7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