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反恐條例炸彈案 被告黃振強去年5月曾提出想認罪
在2019年12月涉嫌計劃在遊行路線上設炸彈並槍殺警員一案中,「屠龍小隊」等7名被告否認《反恐條例》下放炸彈等罪,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首名控方證人、負責調查本案的警方國安處警員劉偉雄出庭作供。
劉偉雄表示,在2023年5月收到上級指示,指本案同謀、屠龍小隊「領導」黃振強要求會見案件主管,他於是在5月19日聯同另外兩名警員,到收押所與對方進行會面,他指黃振強當時提出想認罪,並願意交代案情,警員於是叫黃振強通知法律代表,後來並以口頭匯報的形式,向上級匯報黃振強的認罪意向,但沒有保留相關的筆記。
警員又承認,在2023年5至12月期間,先後會見了黃振強十次,期間所作的紙筆紀錄,在會面之後都全部銷毀,並無在任何記事冊或調查報告中,記下會面的對話內容;直至8月24日一次會面,他收到上級指示,可以向黃振強錄取證人口供,他會面後有將手寫筆記的內容輸入到電腦,但其後原稿亦已銷毀。他又確認於同年9月16日,有帶同列印的證人口供草稿給黃振強過目,對方認為有部分內容詞不達意,要求修改,最終在9月20日正式簽署證人口供。
警員否認在多次會見黃振強後,將紙筆記錄銷毀是不尋常的做法,又確認事前未有諮詢上司的意見。他解釋,那些只是他個人的筆記,銷毀原稿是他的個人習慣,不認為事前需要詢問上級;他亦否認,是因為黃振強原先的說話內容令警方不滿意,希望對方修改,才銷毀有關的筆記,又指雙方在會面期間,並無討論如果黃振強認罪,可以減少控罪。
第二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律師指出,黃振強曾經投訴聲稱警方打他、哄他、迫他交出手提電話,法庭文件亦有相關紀錄,但警員表示對此並不知情。審訊仍然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