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公屋居屋政策及遗产条例 排除同志属违宪
终审法院驳回房委会和律政司上诉,裁定公屋居屋政策及遗产条例排除同性伴侣属违宪。终院五名法官颁判词指,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居屋,无损异性夫妇的权利,因为该权利本身并非异性夫妇独享,又指虽然基本法第37条规定异性伴侣才享有受宪法保障的婚姻权利,但不代表房委会的政策免受平等条文审视,因为申请公屋居屋权利,不包括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之内。
对于房委会指,异性夫妇才具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终院拒绝接纳说法,指异性夫妇可不生育,同性伴侣亦可领养儿童或以人工方式育有子女,房委会的政策亦没有就异性夫妇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区别对待,而不涉及生育的家庭关系,例如兄弟姊妹亦可申请公屋居屋。
房委会没有提出实质证据,证明政策对促进家庭的目的是合理和有必要,亦未能证明同性伴侣享有公屋居屋对异性伴侣构成什么影响,裁定房委会政策不合理和不相称,驳回它们的上诉。
至于遗产条例方面,终院指海外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具有同等密切关系,认为海外同性伴侣和异性婚姻属合适比较对象,又指遗产条例中“有效婚姻”一词,与其他婚姻法例采用的定义已有不同,拒绝接纳律政司指“有效婚姻”定义在相关法例需保持一致。终院亦不接纳只有异性夫妇才有生前互相供养的责任,驳回律政司上诉。
司法复核申请人之一Nick Infinger到终审法院拿判词。他说:“我觉得今天的裁决,可以说是认同了就算是同性伴侣都可以相爱、都可以值得一起居住,我认为这个是非常重要。至于其他权利,我认为都仍需要其他时间去看如何多走数步。”
另一申请人李亦豪则在社交平台发文,感激法庭肯定他已离世的伴侣吴翰林对同志平权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