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認現有證據不足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年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進行聆訊,由5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陳兆愷負責審理。開庭前已有約20名公眾人士在法院外排隊等候旁聽。控方承認若法庭裁定需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
正就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案還柙的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庭,去年中已服刑完畢的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則自行到庭。三人因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和支聯會相關的資料,前年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判監四個月半。
自辯的鄒幸彤陳詞指,此案關乎本港法律的聲譽,她指警方錯誤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鄒幸彤又指若法庭接納控方的理據,法律就會鞏固不公,市民會被逼因警方的錯誤,犧牲自己的自由和私隱,她促請法庭作出獨立的裁斷。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警方在遞交資料通知書要求支聯會提交在香港回歸前成立時的資料,當時鄒幸彤只有兩歲,形容這做法荒謬,又指案件證物內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令辯方蒙在鼓裡,無法辯護,就如一個人被控強姦,但不獲告知他在何時何地犯法,亦不知受害人是誰。
助理刑事專員張卓勤承認,若法庭裁定控方需證明支聯會是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他指法庭應該接納控罪元素是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一個人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若被告審訊期間成功證明他不是外國代理人,他是否仍有罪責。張卓勤指若被告想挑戰通知書是否有效,應該提出司法覆核。
常任法官李義指若被告無法以司法覆核以外的途徑挑戰,情況會令人震驚,質疑為何法庭應接受控方這個理據。
張卓勤又指,原審批准證人不回答觸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的問題,上訴庭亦同意此決定,但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在案中證物被遮蓋下,辯方如何能挑戰控方的主張。
本案是首宗涉及國安法實施細則的刑事案件,起訴至今超過三年,五名法官聽完陳詞後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