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指中联办发表监督意见,并不构成对港干预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陈弘毅指中联办发表监督意见,并不构成对港干预

国务院港澳办和中联办,上周就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经半年仍未能选出正副主席,发出监督意见,批评反对派议员政治揽炒,有关的讲话被民主派议员质疑是干预香港事务。特区政府凌晨发新闻稿,修订原先的回应,指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而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就认为,两办对特区发表监督意见,并不构成干预。

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认为,中联办不是回归后设立,早在回归前便以新华社香港分社身分在港设立,在97年回归后继续存在,至1999年12月国务院决定,把授权的工作机构改称为中联办,亦无经过特区政府同意,所以中联办不是根据《基本法》22条第2款而成立。

陈弘毅承认,中联办是否属于《基本法》22条当中所指中央部门在港设立机构,法律上并不清晰,如何理解《基本法》22条第2款和第1款是复杂法律的问题。他认为,中央政府在港设立中联办的其中一项功能,是监督《基本法》是否在港有效实施,中联办通过发表意见监督,并非对特区政府作出指示,意见无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何处理是特区政府自行决定,因此不构成干预,又认为争拗的重点不在于中联办有否受《基本法》约束,而是在于两办发表声明有否违反《基本法》,中联办的声明的用意,只在于劝诫和提醒社会。

陈弘毅认为,不需要就今次争论释法,因为今次的问题不在于《基本法》第22条的字眼,而是于两办的声明是否违反《基本法》第22条,他认为,从条文来看,声明并无违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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