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嚴批破產管理署拖18年仍未處理個案
審計報告指,破產管理署在2016至18年期間,每年平均只有34%和40%簡易程序個案,能夠在目標時間內完成,截至去年底,有200宗18年前的破產和清盤的個案,仍有待處理;亦有1500宗個案,法庭在2006年之前頒布破產令,至今超過14年仍未解決,情況不理想。
審計署審查破產管理署的破產及清盤服務管理工作,報告指兇,破產管理署設立專案工作組,負責尚待處理多時的房地產,這些房地產是在各類破產個案中、歸屬作為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但審計署留意到,截至去年底,有1996宗個案尚待處理,其中約78%的破產令,在2006年前頒布,至今超過14年;認為大量破產個案涉及的房地產仍未解決,情況未盡理想。
審計署建議,破產管理署署長應密切監察沒有每月供款但有資產派發攤還債款的破產個案,能否達到在18個月內處理完成的目標,及制訂策略,處理變現資產有困難的個案;應制訂有效策略,盡快清理長期積壓至今而尚待處理的2002年前破產及清盤個案;及因應清理積壓個案和預計未來一段時間會增加的破產及清盤個案量,建議署方檢討人手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