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香港回歸後法治根本基於82年制定的《憲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1997年後香港法治的根本規範,既不是基於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也不是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而是基於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陳弘毅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基本法》研討會表示,《憲法》整體適用於香港特區,《憲法》某一項條文是否直接在香港實施或者執行,視乎是否與《基本法》有所矛盾,雖然《憲法》部分條文並不直接在香港實施,但不等於有關條文沒有法律道義,或者市民不需要理會。
陳弘毅表示,《基本法》確立一國兩制的憲制架構,「兩制」前提是「一國」,香港居民必須尊重在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並承認其合法性,不應該從事破壞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也不應該進行危害祖國安全的行為,因此《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安行為,但特區成立23年仍未履行憲制義務,因此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相關規定,通過「港區國安法」相關決定。